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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过仁和会计刘欣老师的课程,刘老师上课生动,简单明了, 现在我已拿到会计证了,有点激动哈!
仁和会计,上了仁和的会计课,会计证一次就考过了。考试考得老师上课都讲过了,真的特别好。
仁和会计学校,我听朋友说还不错,她去试听过一次,老师讲课很认真,感觉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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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02-17 14:52:05
1.法定抵消
(1)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5)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6)双方的债务均应为可以抵销的债务。
2.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消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主张抵销。
【例题·多选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答案】BC。
解析: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故选项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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