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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会计培训好学吗

    来源:恒企会计时间:2020-09-15 1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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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需要注意的“5种担保”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经济法》真有那么难学吗?如果单单是把各个章节独立起来学习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经济法》中很多的知识都是相互联系的,比如,物权法和合同法,所以备考时*4将这两章放在一起学习。考试不仅仅是考查知识的记忆,更加注重知识的理解,备考《经济法》要做到活学活用。 

     

    一些常用到的“担保”大家一定要牢记于心。合同法中合同的担保增加和定金,和物权法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上财老师VIP班老师提醒大家:一定要特别熟练这五种担保方式下各自的特点,看到题目能迅速判断出来考核的哪一种,然后作答,题目多练,但是在练题目之前这些各自的规定一定要牢记于心。

     

    1.增加

     

    增加属于信用担保,增加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主债务人、职能部门不能担任增加人,分支机构如果有书面授权可以担任增加人。增加方式分为一般增加和连带增加,一般增加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增加人,连带责任增加没有先后顺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一般增加人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权利,连带增加人没有。

     

    物的担保和增加并存,需要看物保是谁提供的: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增加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定金

     

    定金是金钱担保,定金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注意,这里是不生效,而不是不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3.抵押

     

    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同样,质押合同、增加合同、定金合同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而留置是法定的不需要合同。抵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是登记之日时生效,如果抵押的是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如果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视为要承担全部的费用。像这些规定,一定要熟练到能随口出来。

     

    4.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自|成立时成效,未交付的质物不影响合同的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不生效。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自交付时生效;上市公司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其它的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留置

     

    留置是法定的,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大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大于质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个规定要记牢。

     

    以上的这些内容是五种担保方式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一些常规的考点,学习的时候要有意将它们放在一起,去掌握各自的特点,适当的时候跳出教材,去试想这些规定如果考核会怎样来考核,能理解还不够,还需要可以准确的写出来,因为主观题的分数很多,我们一定要足够重视,另外,对于这些知识点可以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做相应的针对性练习,加深记忆。

     

    会学习的人注重理解记忆,不会学习的人只会“死记硬背”,小编希望每一个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都是会学习的人,祝大家的备考顺利,通过5个多月的复习,在较后的考试中拿到自己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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