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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来源:苏州鲁班培训时间:2013-12-29 14:24:22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授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其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断有新技术产生。有许多新技术是取得了专利权的。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宴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专利权保护的较主要对象。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晦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具有美感;(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工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而不能是纯理论的。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产生积极效果工而只要求将来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专利申请日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审批制度
(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白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专利权的授予。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白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商标权
(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标有表示质量和信誉的作用,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信誉造成损害,必须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必须使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表现形式,并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人们识别。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商标注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将已经或准备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事实。
1.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工份、商标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并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需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
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
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异议成立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问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井由其々用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增加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增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1.文字作品
对于施工单位而盲,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2.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工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三)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括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较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来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人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较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工2月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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